Glory & Dream

〖未知事物〗, 〖看看書吧〗September 25, 2006 5:18 pm

对于历史一直抱有兴趣。璀璨的希腊历史,浩瀚的中华历史,神秘的玛雅历史……人类世代的活动在时间长河上留下的痕迹,不免会让人们努力去追寻那逝去的往日故事。我们的历史,像是一本延……绵不断的书卷,记载着人类文明曾经岁月。我们今日所处的环境,无不是历史的延续;而我们今日的作为,则是在伸展着历史的画卷。历史和今日,从来不曾有清晰的界线,所以可以以古为镜、以史明今。

中国的历史,从来不是孤立于世界历史之外的故事。自华夏文明诞生以来,华夏之族即与外族或冲突或融合。中华文明历史上第一次重要的文明冲突,即华夏族的周国和东夷之殷商的战争。战争见出分晓之后,中华文明的开创者们也就得以占领中原这块当时东北亚地区最肥沃、最宜居住的大平原,并建立起一个传承两千余年不绝的文明,进而确立了东亚数千年来的文明格局,而这个事件的影响,一直持续到今日。

相同的,明末的中国,也处在一个世界大事件中。虽然明国的从皇帝大臣到商人农民,对遥远的欧洲和新大陆并无了解,但是南洋的贸易活动已经让东方的帝国卷入了“十六世纪对整个世界产生重大经济影响的大规模白银流动”之中。全球白银贸易网络的核心在墨西哥和秘鲁,而这两处都是西班牙的殖民地,白银的开采需要西班牙皇室的特许。到了十六世纪七十年代,西班牙人在菲律宾马尼拉建立起基地,成千上万的中国商人在此贩售布匹和丝绸,源源不断地带回白银。而十七世纪六十年代,因为明国中断了与日本的直接贸易,在澳门建立了基地的葡萄牙人趁虚而入,在中国市场上收购丝绸,转销给日本,再从日本贩易白银,往来贸易。而中国的银价高于日本,葡萄牙人一次往来就能赚取更多的资本用于收购中国的丝绸,如此日本的白银也源源不断地输入到中国。在1800年以前两个半世纪中,中国从欧洲和日本获得了大约6万吨白银。然而,白银的高速流入,除了给中国商人迅速增殖财富外,也带来诸如通货膨胀、城市经济畸形增长等方面的问题。更为致命的是,遥远欧洲发生的在英国人、荷兰人与西班牙人、葡萄牙人之间的战事,导致了中国白银进口量的剧减,通货的紧缩导致白银囤积,银铜比价大幅度变化。农民在市场上出售粮食换得的只是铜钱,而向官府交税却要白银。而从十七世纪三十年代一贯铜钱可以换约一盎司白银,到1643年一贯铜钱只能换大约1/3盎司白银,这个变化对农民的影响是可谓是一场灾难。

对于十九世纪中期西方列强的入侵,满清做出不少积极的反应。譬如书中写道:“清朝并非只是西方技术和火力的被动目标”,林则徐“在广州时就委托一些学者为他收集西方国家的信息,在广州和新加坡精选外国出版物。他还请美国传教士为他翻译国际法的一些主要章节。”而英国人在1842年就发现,清朝官员已经开始对西方新技术做出积极反应。英军在厦门发现一艘仿造英国样式的双层甲板、装备三十门大炮的战舰几乎已经可以起航,而好几艘相似的舰只也在建造中。在吴淞,又发现五艘装备有黄铜大炮的新式明轮船,在上海,英军则缴获了十六门崭新的装备有准星和燧石装置的十八磅重火炮。1862年,曾国藩即派遣三十五岁的容闳前往美国购买建造小型兵工厂的设备。1864年,远在欧亚大陆另外一边的普鲁士发动了对丹麦的战争,普鲁士战舰扣押了三艘在大沽港的丹麦商船。恭亲王的总理衙门利用1862年翻译的惠顿之《国际公法原理》解释了中国和普鲁士之间的条约,不仅迫使普鲁士释放了丹麦商船,而且从普鲁士取得了相应的赔偿。1873年,总理衙门对外政策更加积极,组建了三个调查团向清廷报告生活在古巴和秘鲁的中国劳工的生活、工作情况。两个调查团的报告显示了中国劳工被虐待的惊人证据。因着这些报告,自1876年起,残酷虐待华工的行为被禁止,运送华工出洋的过程也得到更好的管理。类似如此的事件,在满清的历史上,绝非罕见。

如书中所言,“了解中国没有终南捷径……我们可以从任何一点切入历史记载,带着萦绕心际的问题,找寻到那些看似能折射现状的事件、人物和历史氛围”。然而,追寻历史还远不是史景迁先生著立本作的全部意义,史景迁先生更为关注的是对现代中国的解读。按照史景迁先生的理解,“一个现代国家应是整合而且兼容,既保有自己的特性,又能平等地参与探寻新市场、新技术和新理念。”“我倾向于认为在1600年或更早——当然也包括此后的任一时间——就有了上述意义的现代国家。然而,不论是那时,还是二十世纪末,中国都不能算是一个确实的现代国家。”

〖未知事物〗September 18, 2006 12:01 am

我现在被浇奠,我离世的时候到了。那美好的仗我已经打过了,当跑的路我已经跑尽了,所信的道我已经守住了。从此以后,有公义的冠冕为我存留,就是按着公义审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赐给我的,不但赐给我,也赐给凡爱慕他显现的人。

〖奇聞怪談〗September 17, 2006 4:59 pm

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0日新华通讯社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和国内用户订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促进新闻信息健康、有序传播,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文字、图片、图表等新闻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国通讯社包括具有通讯社性质的外国新闻信息发布机构。
第三条 新华通讯社对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经新华通讯社批准,并由新华通讯社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代理。外国通讯社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发展新闻信息用户。
除指定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代理外国通讯社的新闻信息。
第五条 外国通讯社申请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所在国家(地区)有相应的合法资质;
(二)在新闻信息发布业务领域有良好信誉;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传播手段;
(五)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向新华通讯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相应的合法资质证明;
(二)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良好信誉记录证明;
(三)所发布新闻信息的细目、说明和样品;
(四)传播手段说明;
(五)新华通讯社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指定机构代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新华通讯社提交书面申请:
(一)有合法资质;
(二)在新闻信息代理发布业务领域有良好信誉;
(三)有开展与其代理业务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技术传播手段;
(四)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新华通讯社应当自收到外国通讯社和指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外国通讯社依据批准文件核定的业务范围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与指定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新华通讯社备案。
第十条 外国通讯社变更业务范围、传播手段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新华通讯社重新申请核发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的新闻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破坏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违反中国的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
(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中国经济、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新华通讯社对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的新闻信息有选择权,发现含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内容的,应当予以删除。
第十三条 国内用户订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应当与指定机构签订订用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订用、编译和刊用外国通讯社的新闻信息。
国内用户使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时,应当注明来源,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四条 外国通讯社和指定机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分别就其发布、代理新闻信息的情况向新华通讯社提交报告。
新华通讯社可以根据报告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新闻信息的发布或者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新华通讯社举报,新华通讯社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外国通讯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华通讯社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暂停特定内容发布、暂停或取消发布资格:
(一)超出批准文件核定的业务范围发布新闻信息的;
(二)直接或者变相发展新闻信息用户的;
(三)发布的新闻信息含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内容的。
第十七条 国内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华通讯社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改正、责令指定机构中止或者解除订用协议:
(一)超出订用协议范围使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的;
(二)转让所订用的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的;
(三)使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不注明来源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华通讯社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新华通讯社批准发布新闻信息的,未经新华通讯社指定机构订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的;
(二)擅自经营、代理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的;
(三)擅自直接编译、刊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的。
第十九条 指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代理未经批准的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的,由新华通讯社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新华通讯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华通讯社给予纪律处分: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通讯社及其他具有通讯社性质的新闻信息发布机构,在内地发布新闻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15日新华通讯社发布的《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完)

这么一个钳制新闻自由的规定,立时引起美国、欧盟的指责。中共对此倒是辩解的很快:

温家宝:中国政府对外国新闻媒体开放的政策没有变化
http://www.qglt.com/bbs/ReadFile?whichfile=12968764&typeid=14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重申,中国政府对外国媒体、资讯机构开放的政策没有改变。
  温家宝是在和英国首相布莱尔会谈后共同会见记者时做上述表示的。
  他说:“对于目前中国对外国媒体的政策有不少误解,我愿意借这个机会予以澄清。”
  温家宝说,中国政府将保证外国媒体、资讯机构报道的自由和权利,同时希望并相信外国媒体、资讯机构会遵守中国的法律。
  温家宝强调了商务、金融、经济信息的畅通无阻。

中国对境外通讯社管理的政策没有变化
  新华社有关负责人今天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的几个问题谈了看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华社经授权对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进行管理。新华社颁布《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要规范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和中国国内用户订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促进新闻信息健康、有序传播。
  二、1996年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归口管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所有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都必须向新华社提出申请。 2004年6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412号令),再次授权新华社对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新公布的《管理办法》是对1996年授权的保留和延续。我们对境外通讯社管理的政策没有变化。
  三、《管理办法》的管理对象是境外通讯社。《管理办法》管理的内容包括:1、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的外国通讯社和具有通讯社性质的外国新闻信息发布机构;2、接受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新闻信息的媒体和非媒体用户;3、指定代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机构。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管理部门要接受包括外国通讯社在内的社会各界的监督。我们要以开放的态度,依法办事,搞好服务。新华社不从中谋取任何经济利益。
  四、《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依法保护外国通讯社在中国的正当权益,依法保障金融经济信息的流通。同时,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合法地开展业务。《管理办法》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以及中国用户使用这些经济信息提供了保障。                                                  (新华社)

对此,华尔街日报倒是看得很清楚呢:

中国强调为新闻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2006年09月15日09:32
http://chinese.wsj.com/gb/20060915/bch093119.asp
中国坚持说,它并未试图遏止财经信息的传播,也没有歧视外国媒体,此前中国要求海外的新闻提供商都需通过新华社在华分销其新闻产品。

外界批评说,这一新规定使10年前达成的一项允许路透集团(Reuters Group PLC)和彭博资讯(Bloomberg LP)等外资企业直接向中国客户出售财经新闻的协议成为一纸空文,中国负责出版事务的一位副部级官员周四对此回应说,中国希望在信息市场形成“公平竞争”。这一新规定还强化了新华社对财经新闻以外所有外国消息的过滤器角色。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说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说,不存在压制市场竞争的问题。

而新华社也表示,它颁布上述规定并不是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在新华社作出这一声明之前,中国总理温家宝本周在访问伦敦时已保证,外国记者在中国的工作将不会受到影响。此次颁布的新规定使新华社对提供给中国媒体和中国金融市场的外国新闻和信息有了一种近乎生杀予夺的权利。

新华社的声明显示,国际社会对周日宣布的这一新规定作出的负面反应使中国政府感到担忧。而此规定颁布之际正值中国希望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前向世界展示出一副开放的面孔之时。美国和欧洲都对此项规定表示了忧虑。

新华社新实施的这一监管机制使人不禁对中国能否履行其对世界贸易组织(WTO)所作的自由贸易承诺产生了怀疑。虽然新闻和信息服务是WTO规则体系内的一个灰色领域,但WTO还是希望避免因政府监管机构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所造成的利益冲突。中国新出台的规定强迫外国的财经信息提供商通过新华社一家下属机构在华出售其产品,而该机构又是东京上市企业新华财经有限公司(Xinhua Finance Ltd.)的商业合作伙伴。新华财经专门出售财经新闻和经济数据。

与此同时,中国领导人则希望安抚外国财经信息公司在华客户的不安情绪。这些客户包括中国最大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商品交易所。中国是世界第三贸易大国,其市场交易员需要像他们在纽约和伦敦的同行那样及时获得财经信息。

新华社对外国一般性新闻和新闻图片的在华分销已经拥有了一种近乎垄断的权利。它从美联社(Associated Press)、法新社(Agence France-Presse)和路透社(Reuters)等世界几大新闻社购入这些新闻信息后再转卖给国内媒体,这往往导致国际新闻的时效性大受影响,而国内媒体对国际事件的报导广度也受到了削弱。

柳斌杰在周四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政府方面一定会重视公平竞争的环境,防止过分垄断、排斥竞争的局势。”他还说,新华社不会成为新闻领域的垄断者。

而温家宝总理此前也表示,中国将“确保外国新闻媒体的自由和权力。”就在他发表这一言论前几周,《纽约时报》在北京的一位记者助理因被控犯有欺诈罪而被判入狱3年,新加坡《海峡时报》驻香港的一位记者因为指控充当台湾间谍而被判刑5年。这两项判决都受到了新闻自由捍卫人士和海外法律专家的强烈批评。

新华社发表声明说,它不寻求从新颁布的规定中谋取任何经济利益。新华社还说,这一规定为外国新闻社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以及中国用户使用这些信息提供了保障。

新华社称,这一新规定旨在保障“金融经济信息的流通。”

〖奇聞怪談〗September 10, 2006 11:03 pm

世界上怎么能有户籍制度这么一个东西!

〖北漂〗September 9, 2006 11:17 am

早上起来,看见窗户外边秋阳和煦,确是一个好天气。
开窗换气,小凉风倒是刮得合适,正合我愿。
过了约莫半个小时,室内的空气换够了,关上窗户。
打开电脑,键盘手托处好似小沙滩的感觉。
用抹布小心擦拭书桌,不一会桌面上就聚出一小堆细沙,想必是方才开窗风吹所致。
北京,到底是沙漠边缘的城市。这含沙的风,大概不需多久就会让这里如同楼兰罢。

【榮耀歸于 神】September 3, 2006 11:35 pm

今天听牧师讲道,关于犹大。

当年犹大得了30块银元,出卖了耶稣基督。犹大因他背叛主的行为,受到教会永恒的诅咒。试问今天的我们,如果身处当时境地,是否会像犹大那样因为不满足而出卖主,是否像大祭司因为嫉妒而谋杀主,像彼拉多那样明知耶稣无罪而出于私心判处耶稣死刑,像无知的群众那样昨日欢呼着迎接耶稣基督荣入圣城今日却高叫着要钉死犹太人的王?

我们往往不会认为我们会败坏到那样的地步。但其实,认真想想,就会发现在这充满撒旦诱惑的世界,自己远远没有做到一个基督徒的基本标准。比如说,懒惰。因为懒惰,我们将主赐给我们用来学习、传播福音、建造圣灵之殿的时间浪费,将主赐给我们用来关爱、奉献的机会浪费。我们懒惰的作为,换来的只有懒惰的结果。撒旦引诱我们懒惰,让我们感到轻松,没那么有压力,也让我们心灵和身体空虚,以便撒旦来占据。这就是对主的背叛,因为我们的信心太软弱。

祈求主救我们脱离凶恶,坚强我们的信心,阿门。